2025年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

一、為提升民俗調理業服務品質,保障消費者權益,特訂定本規範。 二、本規範所稱民俗調理,指為紓緩放鬆,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
統整復推拿、按摩、腳底按摩、經絡調理、指壓、刮痧、拔罐等之非醫療行為。
三、民俗調理業之營業場所與醫療(事)機構設置於同一地址者,應
有實體區隔、且獨立門戶及市招。
四、民俗調理營業場所不得陳列藥品或醫療器材。
五、民俗調理業者應加強工作人員健康與衛生等自主管理,建立人員
工作倫理守則,並將服務內容、收費情形及倫理守則等資訊,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揭示。
六、民俗調理業應依公司法、商業登記法,辦理公司、商業登記,並得使用「傳統整復推拿」、「按摩」、「腳底按摩」或「經絡調理」作為市招名稱。 七、民俗調理業依營業規模與經營型態,其建築、消防設施與設備,
應符合建築法、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。
八、民俗調理業之營業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、秩序、安寧及安全,並
符合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相關營業衛生自治法規及傳染病防治衛生管理注意事項。
九、民俗調理業刊登廣告,建議遵循以下內容:

(一) 通用用語:
1. 民俗調理、傳統整復推拿、按摩、腳底按摩、經絡調理。

2. 紓緩放鬆、消除疲勞、促進血液循環。
3. 民俗推拿、指壓、刮痧、拔罐、腳底經絡按摩、經絡按摩、頭頸肩背放鬆、頭部/頸部/背部/上肢/腹部/腰部/下肢之調理(按摩)、沭足、潤足等。
4. 民俗調理相關技術士技能檢定、技能職類測驗合格或民間團體依法辦理之教育訓練或能力鑑定證明。

(二)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內容。
十、民俗調理人員不得為易讓人誤認具有醫療效能之建議或宣傳。 十ㄧ、民俗調理人員不得在醫療(事)機構招攬客人。
十二、民俗調理人員執行業務,應配戴身分識別證,並不得對消費者從事下列行為:

(一) 醫療行為。
(二) 以口語或其他方式提供醫療或藥物諮詢建議。
(三) 自行調製藥品。
(四) 販賣藥品、醫療器材。
(五) 其他違反醫事相關法規之行為。

十三、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規
定辦理。
十四 、民俗調理業應接受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輔導。